近日,我院收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、甲货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终审判决,至此,这件从起诉至今历时五年有余,争议颇大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终于尘埃落定。
案情简介
2017年1月,孙某某在增驾A2实习期内,驾驶刘某所有挂靠在甲货运公司的大挂车,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,该车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,保险公司以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免赔范围为由,拒绝理赔。刘某及甲货运公司将乙保险公司诉至白塔区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,未得到法院支持。刘某与甲货运公司认为,免赔条款中的实习期应指初次申领驾照的实习期,孙某某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挂车与A2准驾车型相符,不属免赔范围,以此申请再审,依旧未得到支持。刘某与甲货运公司于2021年11月向我院申请监督。
争议焦点“实习期”的含义
本案主要争议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,是否免赔。经查,“实习期”存在两种法律解释。一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,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;二是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,实习期即包含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,也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。本案免赔条款对此未作约定,导致争议发生。
办案检察官查找国内此类案例,发现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。一种认为,增驾实习期亦是实习期,不应理赔;另一种则认为,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,应当理赔。各说各理,案件陷入两难。、
监督意见维护民生 提请抗诉
因案件争议颇大,办案检察官向交管、保险、法院、大挂司机等行业诸多人员问询业内情况,并多次召开部门会议,研究后认为,保险公司应予理赔。 首先,保险免赔条款为格式条款,产生两种解释时,应依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其次,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,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不能生效。承办人遂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。
办理结果法院采纳抗诉意见 被告主动赔偿
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检察官联席会议,决定采纳我院提抗意见,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。2022年9月,本案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再审,采纳提抗意见,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予以理赔。保险公司不服,提出上诉,二审予以维持。乙保险公司收到二审判决后,表示服判,已主动履行赔偿责任。至此,刘某及甲货运公司长达五年的维权之路,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终依法获赔。
案件意义
在盘根错节的争议面前,我院民事检察人员抽丝剥茧,多元探索,深究症结,立足于保险合同互助共济本质特征,维护公平正义同时兼顾弱势群体保护,找出无懈可击的提抗点,依法予以监督。此案的成功办理,对此类纠纷解决有指导性意义,不仅规范法律应用,更督促保险公司规范合同内容,明确条款含义,进而避免争议、减少诉讼,达到诉源论理之目的。
近日,我院收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、甲货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终审判决,至此,这件从起诉至今历时五年有余,争议颇大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终于尘埃落定。
案情简介
2017年1月,孙某某在增驾A2实习期内,驾驶刘某所有挂靠在甲货运公司的大挂车,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,该车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,保险公司以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免赔范围为由,拒绝理赔。刘某及甲货运公司将乙保险公司诉至白塔区人民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,未得到法院支持。刘某与甲货运公司认为,免赔条款中的实习期应指初次申领驾照的实习期,孙某某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挂车与A2准驾车型相符,不属免赔范围,以此申请再审,依旧未得到支持。刘某与甲货运公司于2021年11月向我院申请监督。
争议焦点“实习期”的含义
本案主要争议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,是否免赔。经查,“实习期”存在两种法律解释。一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,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;二是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,实习期即包含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,也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。本案免赔条款对此未作约定,导致争议发生。
办案检察官查找国内此类案例,发现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。一种认为,增驾实习期亦是实习期,不应理赔;另一种则认为,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,应当理赔。各说各理,案件陷入两难。、
监督意见维护民生 提请抗诉
因案件争议颇大,办案检察官向交管、保险、法院、大挂司机等行业诸多人员问询业内情况,并多次召开部门会议,研究后认为,保险公司应予理赔。 首先,保险免赔条款为格式条款,产生两种解释时,应依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其次,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该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,依据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不能生效。承办人遂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。
办理结果法院采纳抗诉意见 被告主动赔偿
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经两次检察官联席会议,决定采纳我院提抗意见,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。2022年9月,本案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再审,采纳提抗意见,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予以理赔。保险公司不服,提出上诉,二审予以维持。乙保险公司收到二审判决后,表示服判,已主动履行赔偿责任。至此,刘某及甲货运公司长达五年的维权之路,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终依法获赔。
案件意义
在盘根错节的争议面前,我院民事检察人员抽丝剥茧,多元探索,深究症结,立足于保险合同互助共济本质特征,维护公平正义同时兼顾弱势群体保护,找出无懈可击的提抗点,依法予以监督。此案的成功办理,对此类纠纷解决有指导性意义,不仅规范法律应用,更督促保险公司规范合同内容,明确条款含义,进而避免争议、减少诉讼,达到诉源论理之目的。